據新華社報道,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十二月九日依法對白天輝執行死刑。案件於二〇二四年一審宣判死刑,其後白天輝上訴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於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案件經法定程序報送最高人民法院覆核,最終獲核准執行。

涉案四年間多項職務牟利
最高人民法院覆核確認,白天輝在二〇一四年至二〇一八年間,利用擔任華融多個管理職位的便利,為有關單位在項目收購及企業融資提供協助,並收受財物。涉案金額折合人民幣超過十一點零八億元。其職務範圍包括業務拓展、投資銀行及集團旗下多項管理崗位,接觸面廣、權限較大。

法院指受賄金額巨大 社會危害性高
最高人民法院指白天輝受賄數額特別巨大,行為持續多年,並造成重大損害,屬情節特別嚴重。審理程序認定事實清楚、證據確實,量刑與法律規定相符。一審及二審均維持死刑,覆核後確認應予執行。

依法宣讀裁定後完成死刑程序
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文件後,依法宣讀刑事裁定並執行死刑。依照規定,白天輝在執行前與近親屬會見。法院表示,相關程序均依法律要求辦理。
案件引起金融監管層面關注
白天輝案涉金額龐大,涵蓋金融領域多項業務,審理時間跨越多年。最終經多級法院審查後執行死刑,外界認為案件反映金融反腐力度進一步提升。監管層指出,將繼續加強對金融系統的紀律監督,以防類似情況再次發生。
